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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有关适用对象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保局

文  号:沪医保〔2006〕121号

发布日期:2006-8-28

执行日期:2006-8-28

生效日期:1900-1-1

市、区县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06)27号)第二条(适用对象)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1. 2003年8月7日前出生的未满5周岁的“外来媳妇”子女。

  2.本市引进人才的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人员或18周岁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的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复读生。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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