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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通知

发文单位: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平政办发〔2006〕109号

发布日期:2006-8-24

执行日期:2006-8-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落实年活动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就建立完善全市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各乡镇政府都要成立安全生产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任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任协调领导小组专职副组长,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监站)。各重点乡镇要设立独立办公室(安监站)。

  二、人员配置

  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监站)配备专(兼)职办公室主任和工作人员,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一)重点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配备专职办公室主任(安监站长)和工作人员。

  (二)其他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配备兼职办公室主任(安监站长)和工作人员。

  三、主要职责

  (一)安全生产协调领导小组

  1、负责研究部署、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

  2、定期分析乡镇(街道、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乡镇(街道、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协调实施辖区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完成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排部署的事宜。

  (二)安全生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监站)

  1、综合协调、监管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国家、省、市和县(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实施;组织乡(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参加本辖区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定的事项。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乡镇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本乡镇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公布、上报全乡镇安全生产信息和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5、监督检查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6、受县(区)安监部门委托依法查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7、组织开展全乡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8、承办乡镇政府、县(区)安委会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乡镇安管机构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充实工作人员,切实改变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管薄弱的状况。

  2、建立完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工作,必须在9月底以前完成,并要做到“机构、人员、职责、办公地点”四落实。

  3、市安监局要按照本通知提出的要求,在10月上旬对各县(区)建立完善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并将督查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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