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穗府[2006]33号
发布日期:2006-8-30
执行日期:2006-8-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现就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外,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6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12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