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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渝文审〔2006〕18号

发布日期:2006-9-1

执行日期:2006-9-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的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06年7月1日。

  二、调整范围

  2006年1月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6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调整标准

  属于本次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均以其2006年6月按有关规定每月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增长9%.调整后每月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伤残津贴:一级748元/月、二级707元/月、三级665元/月、四级624元/月、五级582元/月、六级499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1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333元/月,配偶为孤寡老人的416元/月,其他供养亲属249元/月。

  四、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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