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杭政函[2006]131号
发布日期:2006-9-8
执行日期:2006-9-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6)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6.4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二○○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