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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汕府办〔2006〕161号

发布日期:2006-9-27

执行日期:2006-9-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6)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汕头市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60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59元/小时。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500元/月,折算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9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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