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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银发[1995]165号

发布日期:1995-6-5

执行日期:1995-6-5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改为: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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