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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淄政字〔2006〕108号

发布日期:2006-9-28

执行日期:2006-10-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解决好按原劳动人事部(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以下简称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单位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3)5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工人应当按属地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为本单位老工人办理参保手续;对已参加我市医疗费用单独统筹且单位有缴费能力的,经批准可继续缴纳统筹费用,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

  二、老工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在《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00)150号)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按下列条款执行:

  (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35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50元;第三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二)将统筹基金的负担比例提高6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相应降低6个百分点。

  (三)老工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和标准解决。

  三、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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