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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5-6-1

执行日期:1995-6-1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邵文卿与黄朝星侵害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从本案情况看,被告黄朝星撰写的报告文学作品《红杏枝头——瑞昌市人民医院变迁记》中所虚构的“元老”,未指名道姓,不是指特定的人,其特征描写与原告邵文卿并不相符,原告不应对号入座。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委会多数人的意见,即以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为宜。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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