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期货合约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证监发字[1995]92号

发布日期:1995-5-30

执行日期:1995-5-30

生效日期:1900-1-1

深圳有色金属期货联合交易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期货市场,合理解决期货合约上市问题,我会对你所的期货合约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批准电解铜、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为你所的上市期货合约(详见附件一、二)。你们要相应制定严密的限仓指标体系,并自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报我会备案。

  二、批准铅锭、锌锭、锡锭和电解镍期货合约为你所的试运行期货合约(详见附件三、四、五、六)。你们要在认真论证、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组织好试运行期货合约的交易工作。

  三、自通知之日起,交易所不得上市未经批准的期货合约。在通知前已上市交易的未经批准的期货合约,可继续交易到其交割日,但必须停止推出新月份的期货合约。

  四、交易所要按照批准的期货合约组织交易,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经批准的期货合约。如确有必要对期货合约中交易单位、合约月份、交割等级等重要内容以及结算、交割办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修改时,必须报我会重新批准。对期货合约其他内容修改或以公告形式进行的临时性调整,要及时报我会备案。

  附件:

  一、电解铜期货合约(略)

  二、重熔用铝锭期货合约(略)

  三、铅锭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四、锌锭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五、锡锭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六、电解镍期货合约(试运行)(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