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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政办[1985]24号

发布日期:1985-3-17

执行日期:1985-3-17

生效日期:1900-1-1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省人民政府须发的《安徽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皖政[1982]139号文件)第二十条第三、四款涉及干部处分审批程序的部分暂作如下补充:“劳动部门在审批事故处理报告时,凡涉及干部的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任命机关做出处分决定,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劳动部门同决定处分的机关的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其他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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