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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绥府办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2006-9-7

执行日期:2006-9-7

生效日期:190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绥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其实现,及时发布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形成纪要,并明确专人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

  (三)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制定本乡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六)负责消除威胁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采取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七)按时完成县政府或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正职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研究布置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职责“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将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各类容易发生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隐患得以及时消除。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是得知消息后,立即亲自或者委托政府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各行业的专项整治。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分管职责。

  (二)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并将安全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

  (四)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辖区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五)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 县直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委会办公室)

  1、承担县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及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处理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研究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综合性规章、工作规划和管理目标。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

  3、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5、组织和协调全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全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

  (二)县监察局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我县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3、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人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处分决定。

  (三)县总工会

  1、代表劳动者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监督,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2、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3、指导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安全工作提出议案或建议,并督促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四)县发改局

  1、负责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对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列为重要内容之一。对没有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五)县公安局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爆物品、剧毒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2、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民爆物品、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3、组织开展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剧毒物品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火灾事故防范和抢救工作。

  4、参加各类事故抢险救灾、维护现场秩序;

  5、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

  (六)县建设局

  1、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含拆除工程)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建筑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

  3、定期组织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和安全检查。

  4、负责开展建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5、定期分析、预测全县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七)县卫生局

  1、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2、参加事故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提供医疗救护保障,组织医务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事故伤员救治和调查工作。

  3、负责组织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等部门加大对学校、餐馆、旅社等重点场所的食品卫生和公共卫生监控力度,切实做好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

  (八)县文广局

  1、负责督促电视新闻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

  (九)县国土资源局

  1、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无证非法开采行为。

  2、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对重大安全隐患提出处理方案,并及时严肃处理。

  3、分析、预测全县无证矿山监控情况,监控地质灾害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对策和建议。

  4、负责对非法开采矿山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并参与本县非法开采矿山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2、按规定认真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争议的仲裁工作。

  (十一)县教育局

  1、负责部置、督促、指导、检查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含幼儿园)的道路交通、消防、食品卫生、校舍等方面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学校开展安全检查。

  2、将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

  3、按规定组织并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二)县财政局

  1、负责监督县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撑体系建设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工作。

  (十三)县交通局

  1、负责全县公路建设工程、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源头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制度。

  2、负责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安全隐患的治理。

  3、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4、负责县城地区出租车和货运车停放规范管理工作,防止货运车停靠因未进场(站)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5、定期组织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企业和公路建设工程专项安全检查。

  6、开展水上交通、交通运输专项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定期分析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7、负责水上交通事故伤亡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县水利局

  1、负责水利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全县水利建设工程事故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

  3、定期组织水利行业专项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县林业局

  1、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森林火灾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2、定期组织森林防火专项安全检查,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县乡企局(煤炭局)

  1、负责全县乡镇企业(煤矿企业除外)的安全生产管理。

  2、定期组织对乡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3、负责乡镇企业事故报告和参加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煤炭发展规划。

  (十七)县农机局

  1、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路检路查。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查和牌证管理;负责机手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按规定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县环保局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2、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十九)县城管局

  1、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其整改落实。

  3、督促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4、负责县城路灯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城市燃气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与并组织对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系统内各单位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县经贸局

  1、对全县规模工业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运行管理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3、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制度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没有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十一)县质监局

  1、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娱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

  2、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3、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定期分析、预测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十二)县工商局

  1、对全县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锅炉压力容器、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设立,属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必须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主体关。

  2、依法取缔、查处无证照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

  3、积极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县气象局

  1、负责全县施放气球和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安全专项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全县防雷装置和防雷设施安全性能的评估、审查及检测。

  3、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保障作业安全,保障作业高炮、火箭炮、炮弹运输安全。

  4、负责全县雷电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工作。

  (二十四)县农业局

  1、负责对渔船进行安全管理,渔船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

  2、开展渔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五)县旅游局

  1、负责全县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旅游事故的报告和参加调查处理工作。

  2、组织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旅游行业专项大检查。

  4、定期分析、预测全县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十六)县电力公司

  1、负责供电企业电力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电力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2、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四)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五)每月组织对主要生产现场进行两次以上安全检查,发

  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的,应当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检查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县政府主要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及其所属行业的检查。

  (二)重点监督原则。县政府按有关规定或根据工作需要,可重点对乡镇政府、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辖区内的工矿商贸企业进行检查或督查。

  (三)注重实效、狠抓落实原则。安全生产检查应深入生产一线和作业现场,针对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切忌走过场和搞形式主义。

  (四)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行业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的安全大检查。

  第十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各类隐患,做到安全检查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九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对自查中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建档,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第二十条 全县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四次,每季度各一次。乡镇和县级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与“五一”、“全国安全生产月”、“ 国庆节”、“元旦”和“春节”等工作同时部署,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组织的临时性安全专项检查是指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及其安全主管部门、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安全主管部门部署不定期组织的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重点时段(春运期间、洪汛期间、秋冬季节)、重大事件(“两会”)前后开展的专项检查活动, 具体安排临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安全大检查与专项检查在时间上接近重合时,或在行政区域上重合时,或在内容上相近重合时,应避免重复、相互兼顾、结合进行。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分为若干检查组,由县级领导带队或由县级领导委托的部门领导带队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领导对本人包保的乡镇进行督促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乡镇及县直部门领导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作好安全生产检查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认识、查管理制度、查现场隐患、查事故处理。

  (一)查思想认识: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真正关心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是否认真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查管理制度:检查各级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引进工程项目的劳动保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分工负责、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安全机构是否健全;职工群众是否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群众安全组织网络是否建立并真正发挥作用;检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贯彻落实;对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

  (三)查现场隐患:主要是深入生产现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生产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和工作人员的操作行为等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要求。查找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并下达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在贯彻边查边改原则的同时, 对以前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按当时登记的项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进行整改。

  (四)查事故处理:检查各类事故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二十六条 安全检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综合评议”等方法进行。

  (一)听取汇报:就是听取有关人员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询问有关的安全情况。

  (二)现场检查:就是检查人员到现场实地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查看各种安全资料、台帐等基础工作。

  (三)综合评议:就是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报评议,形成检查意见,做出综合评价,并进行反馈意见,提出要求。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要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将重大事故隐患书面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县安委会办公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库,将重大事故隐患录入事故隐患库,实行挂号督办。

  第二十九条 对检查出的隐患进行跟踪管理,实行销号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凡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依法处理后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仍未整改的,由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依法关闭。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原则上必须实行联合检查。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分别进行检查的,必须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县安委会办公室可以作出延期或免检的决定,以免多头、重复检查。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应由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在3日内制作行政违法行为查处建议书送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行政违法行为查处建议书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查处。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或验收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其他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章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坚持准确、及时的原则。正确把握生产安全事故与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信息渠道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要求

  对发生—次重伤3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

  (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1、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应在发生事故后6小时内报出。

  2、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出。

  (二)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1、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出。

  2、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的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之内报出。

  第三十七条 事故报告程序

  (一)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告程序:

  1、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的,应先向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同时抄送县安监局、监察局和事故行业的主管部门。

  2、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先向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同时抄送县安监局和县监察局。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按以下程序规定执行。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报告程序: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由县政府办草拟伤亡事故快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安监局、监察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审定后的事故报告,分别向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先向县政府分管领导电话请示同意后,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报告单位报告事故应首先采取电话报告,然后书面报告,有关单位应作好报告记录。

  第三十九条 事故书面上报应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由县安监局提供文书格式。

  第四十条 事故报告时,如果具体情况不清,亦须先报概况,然后续报,直到事故处理完毕。

  第四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除执行事故快报制度外,还必须按月填报事故报表报县安委办,如当月无事故,亦应报送零报表。

  第四十二条 事故单位、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迅速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抢救、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和收集有关证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撤除事故现场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 除发生重、特大事故由省、市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外,凡受上级委托或按规定由我县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轻、重伤事故,由该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和事故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如属责任事故,同时邀请县检察院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火灾、道路交通(含乡、村道路)、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凡一次死亡1至2人、重伤10人以下的事故,由公安交警、交通、农机等,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除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的调查外,由县安监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事故调查邀请县检察院参加。

  (四)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如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由公安局按规定调查处理。

  (五)水上交通事故不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如渡口、水库渔船发生的事故,除上级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外,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交通局、县监察局、相关部门以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如属责任事故,邀请县检察院参加。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办接到事故报告后,经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按四十三条规定通知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我县各级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服从安排,妥善处理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县政府或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工作,由事故调查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调查组与县检察院之间开展工作按照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整改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按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七)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第四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既分工,又协作,按照牵头单位的统一安排,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事故调查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漏事故调查的情况,涉及到事故调查的笔录、书证、物证、鉴定调查结论等证明材料,不得向外提供。

  第四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或与事故有关的单位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当事故的分析,事故的处理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有权作出结论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五十条 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对事故性质进行认定,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范围的事故,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各乡镇人民政府、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按照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二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责任:

  1、安全生产工作控制考核指标考核不合格的;

  2、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3、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

  4、乡镇一年内发生两起(含两起)以上重大事故的;

  5、发生重大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6、发生重大事故,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安全执法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要求的;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法违法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条 凡受到受到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当年内取消被评先进、模范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资格,不得晋升职务。

  第六章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五十四条 将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文化素质,使安全观念真正深入千家万户,全社会更加重视和关注安全生产。

  第五十五条  新闻、广播、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配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在公益性广告中应当安排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内容;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五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要专门安排安全生产经费,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宣传和安全奖励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伤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

  (一)重伤生产安全事故;指一次重伤3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死亡生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不含3人) 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按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指一次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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