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4〕1号

发布日期:2014-1-20

生效日期:2014-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