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宜府办函〔2007〕67号
发布日期:2007-4-12
执行日期:2007-4-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宜宾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二日
宜宾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宜宾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复函》(川办函(2007)16号)精神,启动和实施省政府批准我市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按照省政府《研究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会议纪要》(川府阅(2007)21号)要求,特制定宜宾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计划
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采取先易后难、分4个阶段实施(具体实施计划详见附表)。
(一)第一阶段:动员启动(2007年3月-2007年6月)
1.在3月底前,各区县调整或成立煤矿整顿关闭协调机构,召开动员大会,对省政府批准我市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和省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宣传动员,安排布置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按省政府川府阅(2007)21号文件要求,对列入省政府第二阶段淘汰的兴文县坳田煤矿、长宁县鱼池湾煤矿、高县河坝煤矿、珙县炭厂湾煤矿、珙县凤天联营煤矿实施关闭。
2.在4月底前完成整合矿井煤矿资源、资产整合协议签订,进入采矿权合并程序,合并矿区范围,对整合矿井实际开采情况进行联测,绘制联测图,并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在建矿井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完成矿区范围核准工作。
3.在6月底前完成现有煤炭资源储量符合扩能条件的独立扩能矿井和调高规模的在建矿井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可研报告、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等行政审批手续,进入开工建设程序;完成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和在建矿井增划资源和改扩建工程建设的各类行政审批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第二阶段:整体推进(200 7年7月-2007年9月)
1.整合矿井完成实施改扩建工程建设的各类行政审批,进入开工建设程序。
2.需增划资源的独立扩能矿井完成改扩建工程建设的各类行政审批,进入开工建设程序。
3.需增划资源的在建矿井完成续建的各类行政审批,进入开工建设程序。
(三)第三阶段:全面实施(2007年10月-2007年12月)
1.整合矿井、增划资源的独立扩能矿井及增划资源的独立在建矿井全面进入改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
2.对第三阶段列入直接淘汰和整合淘汰的3万吨/年矿井依法实施关闭。
3.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督查和安全检查。
(四)第四阶段:复查验收(2008年1月-竣工投产)
1.增划资源的各类改扩建矿井,在项目竣工前,必须完成采矿权登记手续,交纳采矿权价款,依法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
2.对竣工的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试运转,试运转合格后,进行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别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完善证照手续后正式竣工投产。
3.对第三阶段的关闭矿井情况进行督查。
二、工作程序
(一)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煤矿企业名称预核准。
省政府批准整合方案后形成的新整合体中需成立新采矿主体的,应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新企业预核准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由采矿权申请人(整合后的煤矿和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独立扩能矿井)依据国家或省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省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核定整合后的矿区范围。
(三)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各类行政审批报告。
煤矿企业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的矿区范围批复和现有的地质勘查资料,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分别同时编制以下4个方面的报告:
1.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矿区范围发生变化的煤矿企业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储量核实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工程初步设计代)、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煤炭行业管理方面:煤矿企业要委托有乙级以上煤矿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和在建矿井中属突出矿井、建设规模在1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生产能力增加2个能级及以上的极薄煤层矿井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余矿井由工程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必须编制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调高规模的在建矿井要修改原初步设计。
3.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煤矿企业要委托有煤矿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专篇设计。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和在建矿井中凡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规模在1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生产能力增加2个能级及以上的极薄煤层矿井必须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其余矿井不再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必须编制安全设施专篇设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改扩建安全设施专篇设计中增加瓦斯抽采设计,抽放设计不再单独编制)。
4.环境保护方面: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和在建矿井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矿井改扩建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上报各类行政审批报告。
1.依法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核实报告、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工程初步设计代);整合矿井主体、独立扩能矿井、在建矿井涉及采矿权转让(取消了整合矿井之间的资源转让手续)或原采矿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不一致的,本次必须申请转让或变更。
2.依法向省经委申报改扩建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初步设计。突出矿井、建设规模在1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生产能力增加2个能级及以上的极薄煤层矿井的改扩建工程必须申报立项,其余整合矿井、独立扩能以及在建矿井不再经过立项核准程序。申报的一般程序是由煤矿将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初步设计报县经商局(煤管办)预审、市经委初审、省经委核准或审批。改扩建工程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经委核准或审批、安全设施专篇设计经四川煤监局审批后,方可向省经委申报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批。
3.依法向四川煤监局申报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专篇设计。省经委核准改扩建工程立项后,由煤矿企业直接将安全预评价报告或安全设施专篇设计报送省政府政务中心,由其转报四川煤监局审查批复。只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规模在1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生产能力增加2个能级及以上的极薄煤层矿井才必须向四川煤监局申报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其余矿井不再申报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
(五)办理改扩建矿井建设开工手续。
1.改扩建矿井在完成各项行政审批和相关手续后,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煤矿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应请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在开工前,改扩建矿井要与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订工程质量监督协议,由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煤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在工程完工后编制工程质量认证报告)。
3.项目总投资额(工程概算)在3000万元以上的矿井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在开工前改扩建矿井要与煤矿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机构负责煤矿建设全过程的工程监理。
4.改扩建矿井在完成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水保、环保、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手续后,由煤矿编制施工建设方案,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经县经商局(煤管办)初审后报市经委审批,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
(六)必须依法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
在矿井建设期间,应加快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储量核实报告,经审查备案登记后,进行新增储量部分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在缴纳采矿权价款后,依法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
(七)改扩建工程实施联合试运转。
项目竣工后,煤矿企业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联合试运转(即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运转,试运转至少不低于1个月,最多不超过6个月。
(八)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试运转合格后,编制试运转报告,由煤矿企业分别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环保部门提出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申请并逐级上报。省经委会同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工程专项竣工、综合竣工验收。
(九)申办新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
改扩建工程专项竣工、综合竣工验收合格的煤矿企业,分别依法申请办理新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十)改扩建矿井竣工投产。
所有改扩建矿井依法取得合法的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及营业执照后,经所在区县政府同意后正式投入生产。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实行"区县长负责制",各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领导负责抓落实。各区县政府要把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纳入考核内容,并把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到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市经委牵头,市国土、安监、工商、监察、环保及川南煤监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高度重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落实好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对抓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不力,出现重大问题久拖不决的区县政府和部门,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严肃查处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国务院明确提出了"用3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国务院国办发(2006)82号文件又明确了3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必须在2007年底前关闭等政策规定,而今年是三年规划的最后一年,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资源整合工作的启动迫在眉睫,必须变压力为动力,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三)建立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加大整合工作协调力度。为了加大整合工作的协调力度,市政府成立了局级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煤炭资源整合有关的日常事务,各区县政府也要落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协调机构,建立联席会议议事制度,协调解决资源整合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各区县协调小组办公室每旬的最后两天要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县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进度,每一个阶段工作要有总结,并书面上报(2007年4月16日前上报指定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市煤整办电子邮箱为ybmkzdgbxtbgs@126.com)。
(四)建立集中联合办公制度,加快整合工作进度。由于这次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矛盾突出、涉及的部门多,为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省政府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实行集中联合办公制度,能够集中审查的要尽量集中审查,尽量减轻企业负担。要采取现场联合办公的形式,对重点地区、重点整合项目的督查、指导和调查研究,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整合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联合办公,能够现场处理的尽量在现场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召开协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处理,确保整合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加大宣传和协调力度,促进资源整合。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会议和各种媒体,进一步做好煤炭资源整合的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通过舆论引导和疏导工作,提高全社会和煤矿业主对资源整合工作的认识,减少思想障碍和社会阻力,调动煤矿业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协调处理整合和被整合矿井的关系,尽量减少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凡参与整合的矿井必须尽快签订好资源和资产协议,对拒不执行省政府已批准整合方案的企业以及整合各方的合作协议久拖不决的企业,要尽快查清责任,依法取消责任方参与整合的资格,对其做出直接淘汰、关闭的决定。
(六)加大指导服务,促进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平等有偿、择优扶强、依法组建"整合新矿井的原则,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基层,指导和帮助煤矿企业做好煤炭资源整合的各项基础工作,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采矿权核实、项目审批、新企业组建等相关手续,促使资源整合矿井尽快开工建设。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局际协调小组每一个阶段至少有1次调研和指导工作,并不定期到各区县检查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开展情况,听取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意见,研究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督查各区县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对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加强建设项目监管,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建设项目的监管,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改扩建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手续,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合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特别是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及时排查施工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对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条件达不到要求、安全措施和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煤矿企业,要立即责令停工整改。防止为抢进度、超强度、超定员组织施工,防止施工区与生产区不能分开的矿井改扩建项目边建设边生产,防止为抢进度、超强度、超定员、超能力组织施工,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八)加大关闭矿井进度,严防死灰复燃。各级政府要加大关闭矿井工作力度,确保煤矿关闭工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对在整合方案中列入第三阶段直接淘汰和年产3万吨的被整合矿井,在今年12月底前必须实施关闭。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依法、按时、按标准予以关闭,确保关闭质量。同时要加大对已关闭矿井的监管力度,严防死灰复燃。
附表:
宜宾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计划安排
时间安排 | 主要内容 | 具体要求 | |
一阶段(2007年3月—2007年6月) | 2007年3月底前 | 宣传动员 | 各区县必须成立整顿关闭领导机构,召开动员大会 |
2007年3月底前 | 关闭矿井 | 第二阶段直接淘汰矿井的关闭情况,必须达到关闭的标准 | |
2007年4月底前 | 整合协议 | 完善所有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煤矿资源、资产整合协议,进入实质性的整合 | |
2007年5月底前 | 矿区范围申请核准 | 独立扩能矿井、整合矿井、在建矿井需要增划煤炭资源的矿井,立即启动煤炭资源增划的相关工作;5月底前完成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 |
2007年5月底前 | 行政审批 | 独立扩能矿井中资源储量符合扩能条件的矿井完成《改扩建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设计》审批手续 | |
2007年5月底前 | 行政审批 | 在建矿井调高规模续建的矿井完成《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安全专篇设计》修改和审批手续 | |
2007年6月底前 | 行政审批 | 列入第二阶段的整合矿井完成各种行政审批 | |
2007年6月底前 | 施工建设 | 列入第二阶段整合矿井、独立扩能矿井中煤炭资源储量符合扩能条件的矿井、在建矿井中调高规模续建的矿井 | |
2007年6月底前 | 关闭矿井 | 对第二阶段整合矿井中的整合淘汰矿井实施关闭 | |
不定 | 督查 | ||
二阶段(2007年7月—2007年9月) | 2007年7月底前 | 行政审批 | 在建矿井和独立扩能矿井中增划了煤炭资源的矿井完成各项行政审批 |
2007年8月底前 | 施工建设 | 在建矿井和独立扩能矿井中增划了煤炭资源的矿井完成开工建设相关手续,进入施工建设程序 | |
2007年8月底前 | 行政审批 | 列入第三阶段的整合矿井完成各种报告的编制工作 | |
2007年8月起 | 行政审批 | 列入第三阶段的整合矿井的各种报告审批 | |
不定 | 督查 | ||
三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 | 2007年11月底前 | 行政审批、施工建设 | 列入第三阶段3万吨/年矿井参与整合的各项行政审批和开工建设相关手续,进入施工建设程序 |
2007年12月底 | 停止煤炭生产 | 列入第三阶段生产规模3万吨/年整合的主体矿井 | |
2007年12月底 | 淘汰关闭矿井 | 列入第三阶段生产规模3万吨/年被整合的矿井实行关闭 | |
2007年12月底 | 直接淘汰关闭 | 列入第三阶段生产规模3万吨/年直接淘汰的矿井实施关闭 | |
不定 | 督查 | ||
四阶段 | 2008年1月起 | 验收 | 对改扩建工程项目实施试运转,试运转合格后,进行专项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