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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发文单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  号:渝文备[2007]23号

发布日期:2007-4-11

执行日期:2007-4-11

生效日期:1900-1-1

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国质检办(2006)23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渝府发(2005)6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服务行业办事公开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6)34号)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出发,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巩固、深化“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改活动成果,逐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政务公开程序,拓宽政务公开渠道,全面开创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新局面,不断提高质监工作的有效性,促进质监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和全面公开的原则。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事项、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不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基本信息,在便利操作的前提下,都要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三、公开内容

  (一)对社会公开的事项

  1.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含技术机构等事业单位)以及单位值班电话等。

  2.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3.工作规划、计划和重要安排,面向社会适用的各类文件。

  4.行政许可办事程序、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行政许可过程和准予许可结果等内容。

  5.面向社会的质量、计量、标准、认评、特监、重要事件处理结果、法定民事公告等。

  6.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的事项。

  7.接受企业和群众的投诉及处理情况。

  8.事业单位对外开展质监服务的项目、根据、时限、办事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9.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

  (二)对内部公开的事项

  1.重大人事任免及其公示内容。

  2.重要评先、评奖及其公示。

  3.突发性事件及应急处突预案。

  4.重大后勤管理事项。

  5.重大项目及经费开支。

  6.其它应当公开的事项。

  四、公开形式

  (一)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作用,利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不断扩大网上查询、咨询和投诉等服务范围;各区县局在当地政府网站上,要及时公开群众最关心的质监信息,及时更新发布内容。积极探索网上申报工作,逐步实行网上接办件,方便群众办事。

  (二)继续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公开质量公告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质监信息等服务内容。

  (三)在方便群众查询的地方,设置信息查询触摸屏,公开质监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四)提高局长公开电话、局长公开信箱、市长公开信箱之渝质监信箱的处理效率,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咨询等情况要及时答复,进行有效沟通。12365质量监督举报投诉中心,应成为群众与质监系统沟通的绿色通道,做到电话打得进、回复准,处理效率高,人民群众满意。

  (五)市行政服务大厅要继续将审批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条件、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和办理流程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对各类行政许可审批办事程序,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减少程序,及时翻印新版本供群众免费索取。

  (六)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网络在线等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五、公开的程序

  (一)政务信息网上公示

  1.行政许可类

  行政许可类中,许可项目、法规依据、实施机关、申请条件、数量、提交材料目标、办理程序、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许可结果等由行政许可承办处室提供,交法规处审核;收费依据及标准由计划科技处提供。所有提供的资料报分管业务及宣教工作的局领导审核把关后交宣教处上网。

  2.工作规划、计划安排类

  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由办公室提供,报局长批准后送宣教处上网。阶段性(重点、专项)工作安排、面向社会适用的通知及重大政务活动由相关处室提供,报分管业务和宣教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送宣教处上网发布。

  3.法律、规范性文件类

  法律、法规、规章由法规处收集,报分管法规政策的局领导批准后送宣教处,由宣教处报分管宣教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上网。规范性文件经局务会审定通过,由法规处报国家质检总局、市人大及政府法制办备案后,送宣教处上网。

  4.面向社会公告类

  面向社会公告类由相关处室提供,呈分管局领导批准,重大事项还需呈局长批准后送宣教处,由宣教处报分管宣教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后上网。

  5.机构、职能、职责类

  质监机构、职能、职责由干部人事处负责提供,报分管局长批准后送宣教处上网。

  6.其他类

  由各相关处室向宣教处提供,经宣教处筛选后交办公室进行文字、保密把关,然后由宣教处送各分管局领导签署(重大事项报经局长批准)后,由宣教处上网发布。

  (二)政务信息上墙公示

  行政许可类中的收费依据、标准可同时采取上墙公示的方式。公示的材料由科技计划处提供,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交办公室上墙公示。

  (三)利用电子触摸屏公示

  利用电子触摸屏公开的程序与上网公示的程序相同。在经各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批准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报送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录入电子触摸屏公示。市局及各有条件的区县局、市局直属单位均可采取此种方式。

  (四)印制宣传单页

  行政许可办事程序、申请书格式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可同时采取印制宣传单页的方式进行公示。印制宣传单页的程序与上网公示的程序相同。在经各分管业务的局领导批准后交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统一印制,各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五)政务信息修改及撤销

  1.法律、法规、规章内容发生变化或废止,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公布。

  2.规范性文件及质监机构职能职责内容发生变化,经市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修改,重新发布。

  3.行政许可内容进行修改后的公示程序与第一次公示程序相同。行政许可项目撤销,要有政策依据,经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4.重大政务活动信息、网上通知、大厅公示等所有具有时限性的政务信息,一旦过时应当及时撤下,撤销程序与公示程序相同。

  市检测院、各区县局和直属单位参照市局政务公开程序执行。

  六、相关制度

  (一)建立公开信息审批审查制度。市局负责审批审查全系统拟公开的重大政务信息,市局处室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准确性、必要性负责,办公室、法规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保密性及合法性分别进行审查。区县局、市局直属单位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内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拟公开特别重大的、敏感的质监政务信息,需报市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二)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政务公开的投诉,在收到投诉后,根据投诉内容,交有关处(科)室、单位具体处理,并对处理过程进行催办、督办。有关处(科)室、单位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回复,或经领导批准后回复投诉人。

  (三)建立健全窗口单位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1.实行示证上岗制。窗口单位应摆放或由工作人员佩戴有工作人员照片、岗位名称、工号等基本情况的岗位证,方便群众监督。

  2.实行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人必须为前来办事的群众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对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有关规定受理或办理;对不属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要热情告知,并做好联系、引导工作。

  3.实行办事承诺制。结合自身岗位特点,针对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公开切实可行的承诺,并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标准履行责任和义务,向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4.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受理申请事项时,必须将必备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情况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5.实行反馈回应制。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受理要有问必答,有诉必应,根据不同情况按时限要求及时向群众反馈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四)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制度。结合处理投诉和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市局将政务公开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影响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侵犯群众知情权,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六)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机制。一是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制度,每半年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一次以上。二是听取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座谈会,遇有与企业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应及时邀请有关企业和群众召开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三是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工作偏差。

  七、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喻维嘉同志任组长,黄加明同志任副组长,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局办公室,由左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文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市检测院、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市局各直属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开展全程监督检查。

  2007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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