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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发布日期:2013-8-7

执行日期:2013-9-1

现将精料补充料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精料补充料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中“配合饲料”范畴,可按照该通知及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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