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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1995]76号

发布日期:1995-6-16

执行日期:1995-6-1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事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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