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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财税〔2017〕52号

发布日期:2017-6-19

生效日期:2017-7-1

银监会、保监会: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银监会和保监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仍由中央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三、银监会和保监会应当于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前年度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6月19日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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