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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益民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号:证监发审字[1995]46号

发布日期:1995-9-15

执行日期:1995-9-15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益民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83号文《关于转让上海益民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5)055号文《关于同意上海益民百货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增资配股方案的批复》以及《上海益民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510.03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381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129.032万股。国家股股东可将其部分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严格按照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配股申请材料中所确定的方案办理。

  二、你公司本次配股应当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12月12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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