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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5]11号

发布日期:2015-1-12

生效日期:2015-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下载: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xls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1/P020150112598268327841.xls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xls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1/P020150112598268478952.xls

责任编辑:win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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