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宁政办发[1993]27号
发布日期:1993-3-20
执行日期:1993-3-20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贯彻落实“城乡一体、兴工强农”的战略方针,促进全市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在现有各项优惠措施的基础上,就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乡镇企业可按月在税前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增补流动资金,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二、乡镇企业职工的计税工资调整为每月160元到240元之间。
三、实现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的重点乡镇企业,可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试点。
四、经批准的郊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乡镇工业小区,区内新上高新技术项目,可比照享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