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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知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文  号:黑政发〔2014〕8号

发布日期:2014-5-30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政府一律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防洪保安费。防洪保安费暂停征收后,省和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筹集渠道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92号)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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