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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  号:汇发[2014]44号

发布日期:2014-9-22

执行日期:2014-9-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8dcae00045998dd5a6f0aed2d1baac76/1411638008417.pdf?MOD=AJPERES&name=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8efc0d0045998dd5a6f1aed2d1baac76/1411638008441.pdf?MOD=AJPERES&name=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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