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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认股权证交易清算办法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发布日期:1993-4-5

执行日期:1993-4-5

生效日期:1900-1-1

  一、本办法适用于A股个人股及除国有股、发起人法人股、定向法人股以外的法人股的认股权证的交易清算。

  二、A股认股权证(即上述范围的认股权证,以下简称A股权证)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本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间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三、A股权证交易单位与股票交易单位相同(如发展为100股一手,万科为500股一手),以0.05元为一升降单位。不足一手的A股权证,可按零股交易办法办理。

  四、A股权证的交易采取电脑自动撮合交易方式进行,其程序与现行A股交易电脑程序同。

  五、A股权证的交易清单及“清算表”打印方式与现行A股打印方式同。

  六、A股权证的编号及简称由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编制发布,本所及各证券经营机构均按此执行。

  七、A股权证的清算交割方式与现行A股方式同。

  八、A股权证交易的佣金、经手费、清算过户费及印花税均与A股收费标准同。

  九、A股权证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范围。

  十、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本所修订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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