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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人大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0-30

(2014年10月30日在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作用,进一步落实代表在预算审查与监督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断促进预算审查与监督工作由程序性审查向实质性审查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行常委会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第三条 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的主要途径和方式:

(一)出席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预算草案;受邀参加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发表对预算草案的审查意见;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等,参与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绩效评估等方面的审查监督工作;

(三)参与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的预算编制情况调研、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初审工作、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调研、上一年度市本级财政决算审查等;

(四)参加预算审查监督业务培训,提升履职水平。

第四条 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的背景思路、政策要求等情况的汇报及说明;

(二)审查监督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财政政策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审查监督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情况等;

(四)审查监督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审查监督预算支出结构是否合理,民生支出是否得以保障,是否确保了重点支出;

(六)讨论为实现预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等。

第五条 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代表可以对市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执行中出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进行重点监督和询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为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以下必要的材料:

(一)编制市本级预算的依据及说明;

(二)市本级预算收支总表及部门预算的文本草案;

(三)市本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表;

(四)建设性支出和重大项目安排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落实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年度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并协调解决方案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会同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提前征询代表参与年度预算审查监督各项具体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受理代表通过书面、电邮等方式提出的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并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

(四)向代表提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的相关资料,并征求意见建议;

(五)办理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建立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九条 建立代表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总结制度,研究改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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