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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长春市邮政条例》的决定

发文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1-28

(2014年11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邮政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责任编辑: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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