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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港口局关于开展2013年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文  号:沪交安〔2013〕97号

发布日期:2013-2-20

执行日期:2013-2-20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简称《规则》)及《关于发布年度核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现将2013年上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凡2013年前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

二、时间安排

根据交通运输部《年度核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每年的前3个月和后3个月为年度核验期。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当于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年的前3个月内提出核验申请。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地址:建国东路525号1-4楼)接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申请。

三、工作分工

市交通港口局将按照《规则》要求,组织开展上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工作。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度核验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

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及市交通港口局洋山办根据《办法》第五条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核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上海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初审通过的港口设施及其保安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和抽查。

四、申请材料及要求

根据《规则》,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向上海市交通港航业务受理中心提交如下核验申请材料:

(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验申请书(见附件1);

(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

(三)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应包括上年度港口设施靠泊国际航行船舶艘次、货物吞吐量(或集装箱、旅客吞吐量)、港口设施保安费收缴、保安声明签署、保安计划修订情况及港口设施改扩建情况等,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组织机构、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及相关人员资质培训、港口设施保安设备状况及运行情况、港口设施保安通信状况、港口设施保安费收缴和使用情况、港口设施保安规章制度完备性及实施等情况,以及保安训练、演习情况和记录评估、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记录、保安计划落实及修订情况等内容。

《报告》由港口设施保安员(保安主管)负责编写,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盖章确认;

(四)港口设施保安员(保安主管)及相关人员(具备履行其职责的知识和能力证明)的《港口设施保安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港口设施保安自评表(见附件2);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1、保安相关人员培训情况及计划

除提交港口设施保安员及相关人员资质培训情况外,港口设施保安员还应负责编写并提交下年度港口设施保安相关工作人员(门卫、保安人员、码头作业人员、内部相关部门人员)等培训计划及本年度培训情况。

2、本年度港口设施保安训练计划

根据《规则》要求,各涉外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应组织开展港口设施保安训练,并保证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港口设施保安训练。为进一步规范保安训练工作,各涉外港口设施经营人和管理人需提交2013年度港口设施保安训练计划,计划应包括训练次数、训练形式、大致时间、方案设想等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根据《通知》要求,《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在5年有效期内每年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验一次,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为切实做好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各涉外码头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通过保安年审工作落实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若年度核验未通过,《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失效或作废,该港口设施不得停靠国际航线船舶。

(二)加强检查,认真整改

各涉外码头单位要结合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要求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现场核验,各司其职,严格监管,在开展常规检查的同时,加大暗访和抽查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出入口通道、限制区域等方面的检查,确保此次年度核验工作的质量。

(三)加强协调,落实责任

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涉及口岸、公安、船舶、代理等方面。各涉外码头单位应通过年度核验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港口设施保安体系,落实保安责任,切实把保安工作与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企业内部安全防范相结合,进一步强化联络协调机制,使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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