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文 号:沪交港〔2013〕106号
发布日期:2013-2-26
执行日期:2013-2-26
各相关单位: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规定》对促进上海港危险货物的安全生产,确保上海港的运行有序、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相关单位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同时,为兼顾上海港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系统性、连续性、操作性,现就贯彻执行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规定》第十九条明确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替换《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具体操作中,明确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有效期至更换《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止。
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部分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的,向所在地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鉴于目前上海港实际情况,暂仍延续原申请程序,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的,应当向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申请。
三、根据交通运输部“确保安全,谨慎查验”的精神,凡在港区内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开箱查验的,必须事先征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在港区内进行开箱查验。
四、《规定》详细内容请至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