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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缴库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93]财预字第84号

发布日期:1993-6-1

执行日期:1993-6-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分金库,中共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总金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缴库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按照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机关的隶属关系,作为同级财政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二、上缴国库的礼金和有价证券,适用于1993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227款之一“其他收入”中的第7项“其他杂项收入”。

  三、有关缴款单位在向国库缴纳礼金和有价证券时,应使用“一般缴款书”。

  请各地、各部门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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