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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农业部

文  号:农政发[2012]5号

发布日期:2012-12-20

执行日期:2012-12-20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关于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明确的请示》(苏农牧[2012]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具有兽医、水产养殖本科以上学历”,是指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兽医、水产养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兽医临床教学”,是指从事临床诊断、内科、外科、产科、中兽医、寄生虫、传染病以及水产动物疾病(病害)等兽医临床学科教学。

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是指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

农政发〔2012〕5号执业兽医答复.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1212/P020121226329991880179.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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