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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意见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厦府〔2012〕489号

发布日期:2012-12-27

执行日期:2012-12-27

海沧区、同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闽政〔2012〕24号)要求,为全面完成今年省里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比照省里做法及奖励标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列入今年淘汰计划且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予以奖励。

一、奖励标准

2012年我市共有11家水泥生产企业被省政府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合计水泥粉磨产能273万吨。按照市、相关区各2万元/万吨予以奖励,市级承担546万元、海沧区承担98万元、同安区承担448万元。市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区级承担部分由相关区自筹解决。

二、兑现办法

对于部分设备要淘汰的水泥企业,奖励资金在完成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兑现;对于全部生产设备都要淘汰的水泥企业,奖励资金在完成任务并收回生产许可证后予以兑现。

对未按时完成淘汰任务的水泥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下载
F489附件.xls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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