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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清河门区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保监局

文  号:辽保监寿[2006]30号

发布日期:2006-6-30

执行日期:2006-6-30

生效日期:1900-1-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报送的《关于清河门区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的请示》(国寿人险辽发[2006]3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分公司清河门区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由“阜新市清河门区新昌路站前广场西侧”变更为“阜新市清河门区新昌路”。

  文到后,你分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到我局换领《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事宜。

  此复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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