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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防洪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0-9-29

执行日期:2010-11-1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防洪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行洪区内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防洪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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