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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日期:1993-10-5

执行日期:1993-10-5

    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必须是投资者自有的,而租赁来的设备,租赁者对它只享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所以合资企业或其中、外方投资者通过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均不能作为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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