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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太原市人民政府

文  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发布日期:2010-12-30

执行日期:2010-12-30

《太原市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管理规定》于2007年8月1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3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现予发布。

太原市散状物料密闭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对散状物料运输车辆的密闭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高速公路除外)从事散状物料运输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散状物料是指煤(焦)炭、矿粉、砂石、建筑渣土、工业废渣、炉渣、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第四条 运输散状物料应当实施密闭化。现有散状物料运输车辆必须经过密闭化改造,并达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条 从事运输车辆密闭化改造的企业由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需要运输散状物料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密闭化车辆承运。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达到密闭改造技术要求的车辆变更《机动车行驶证》相关手续。

第八条 对运输散状物料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装置而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对因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装置,造成遗撒、泄漏,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未使用密闭装置运输散状物料的单位,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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