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石化总公司
文 号:中石化[93]办字463号
发布日期:1993-9-11
执行日期:1993-9-11
生效日期:1900-1-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现结合石化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经济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规定:
一、关于经济交往活动中的应酬招待问题
企业根据经济交往活动的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应酬招待,但要把握四条原则:(1)有利于企业的经济发展;(2)注意节约,不搞铺张浪费;(3)不要谋取不正当的利益;(4)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财务规定。同时要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追究。
二、关于经济交往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问题
在经济交往中,确因工作需要,可以赠送或接受适量礼品,各单位要作出具体规定,切实管好。要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国发(1993)22号]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三、关于回扣问题
处理回扣问题,要严格按照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营销手段问题
企业为了搞活流通,促进生产发展,经领导集体研究,可采取一些灵活的营销办法。对摊销滞销产品、购买生产建设紧缺原材料等业务活动为企业做出贡献的,可给予适当奖励。但对借营销之名,故意压价销售或抬价采购产品以及采购或销售不合格产品,谋取私利,使企业受到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关于按承包合同取酬问题
企业负责人或项目承包者,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所得的报酬或奖金,属于正当收入,应予以保护。但承包合同的基数应公开、公正、合理。对于弄虚作假,骗领承包报酬或奖金以及利用职权、巧立名目,多分多占等违纪行为应严肃查处。
六、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兼职取酬问题
企业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到与本企业无关的经营性单位兼职。到本企业联营单位或合资单位兼职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企业主要领导到国外、境外兼职的,须经总公司批准。兼职领取的报酬应交公。在本企业内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七、关于第二职业问题
根据石化企业生产连续性强、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石化企业职工不得搞第二职业。对于经过教育,仍不听劝阻的,由本企业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对因搞第二职业而影响生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处理。
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问题,可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由企业自行决定。
八、关于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问题
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对支农产品等国家指令性计划,必须保证按时完成,并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对违反有关规定,无故完不成计划的要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九、关于集资、入股问题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1993)22号]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十、关于防止国有资产、企业效益流失问题
企业要与所办的“三产”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划清产权关系,建立和健全正常经济往来关系。对自销产品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保证应得的销售利润,不得任意压价或变相压价,向“三产”和集体企业销售产品。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执行。
本规定由总公司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