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兰州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兰交发[2011]319号
发布日期:2011-12-22
执行日期:2011-12-22
市政府法制办:
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12年至2016年立法规划和201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精神,我局进行了专题研究,现将2012年至2016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特此上报。
一、政府规章
(一)标题
《黄河兰州段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立法必要性
维护黄河兰州段水上安全管理秩序,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兰州市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3、起草单位
兰州市水运管理局(地方海事局)
拟定时间:2013年
(二) 标题
《兰州市皮筏漂流管理办法》
1、立法必要性
规范羊皮筏漂流经营管理,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2、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兰州市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3、起草单位
兰州市水运管理局(地方海事局)
拟定时间:2015年
(三)标题
《兰州市小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1、立法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出租汽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正常秩序。
2、立法依据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立法主要内容
出租汽车的定位性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与管理,经营资质管理、营运服务管理、计费与票证、检查与投诉、奖励与处罚等。
4、起草单位
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完成时间:2011年11月20日
相关责任人:王欣、郭建忠、黄惠珍
联系电话:8463876
(四)标题
《兰州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
1、立法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管理,保障汽车租赁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租赁业的正常秩序。
2、立法依据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委1998年第4号令)
3、立法主要内容
对我市汽车租赁的经营许可、申请经营汽车租赁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申办程序、违章处罚和租赁经营者及承租人的权益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
4、起草单位
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完成时间:2011年11月20日
相关责任人:王欣、郭建忠、赵晓岗
联系电话:8463876
(五)标题
《兰州市货物运输出租车管理办法》
1、立法必要性
我市微型货运市场起步晚,全市仅有二级货运企业1户、三级货运企业1户、四级货运企业5户,全市微货车辆8000辆左右,未能形成一个具备相应经济技术实力的行业。因此,促进和培育我市货运出租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快我市物流配送市场培育步伐,是更好的服务于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紧迫需要。
2、立法依据
《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兰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管理办法》
3、立法主要内容
(一)科学规划、总量控制,合理有序地投放新型运力。采取制定发展规划、设定准入条件、实行额度控制、先行试点、分批投入、逐步推开、规范管理的办法。
(二)加快企业整合重组步伐,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的道路。对于试点投放的厢式货车的类别、车型结构及用途作严格界定,以明显区别于客运出租汽车。
(三)对现有老旧轻型、微型货车加快报废更新步伐。全市货物出租车辆的发展要坚持总量控制、额度管理、公司化运营的原则,合理有序地投放新型运力。
(四)加快货运站场和物流园区建设,构建干线长途运输和市内本着运输相配套的运力体系。
4、起草单位: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拟完成时间:2012年12月
相关责任人:李壮英(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处长助理)
联系方式:8105850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列入市政府2012至2016年的立法规划。
( 联系人:公韶岩 电话:13008771308 )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