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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关税〔2009〕35号

发布日期:2009-5-22

执行日期:2009-5-22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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