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关税〔2009〕35号
发布日期:2009-5-22
执行日期:2009-5-22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
文 号:财关税〔2009〕35号
发布日期:2009-5-22
执行日期:2009-5-22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同意,自2009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