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文  号:海关总署第185号令

发布日期:2009-8-28

执行日期:200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