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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关于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文  号:浙土资明电〔2008〕89 号

发布日期:2008-9-28

执行日期:2008-9-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117 号,见附件1)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29 号,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立即清查,依法处理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该紧急通知后,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越界开采、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开采的矿山企业,要及时依法查处;对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对采矿权有效期满且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延续采矿申请的矿山,应及时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对长期停产而又无力恢复的矿山应依法予以关闭,并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对已经被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名单要及时书面告知当地公安、安监、工商、经贸、环保、电力等部门。

  二、建立台账,加强管理

  1、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10 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采矿权建立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台账(格式见附件3)。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采矿许可证期满前90 日内书面(见附件4)告知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并在采矿许可证期满前完成延续审批手续。

  3、对在有效期届满的30 日前不提出采矿权延续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不再受理延续申请。对有效期届满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立即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并书面函告公安、安监、工商、经贸、环保、电力等部门。

  4、对已被注销采矿许可证或已经通知停止采矿的矿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切断电源、封闭道路、停供并封存已领的火工品;对继续开采的,应按无证开采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积极配合,依法行政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同时,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依法收回采矿权,注销采矿许可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停产整顿的矿山,停产整顿期间要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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