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鞍山钢铁公司兼并沈阳薄板厂的复函

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文  号:国资企函发[1994]44号

发布日期:1994-3-29

执行日期:1994-3-29

冶金部、沈阳市财政局:

  冶金部《关于沈阳薄板厂国有资产划转给鞍山钢铁公司的函》((1993)冶经字第699号)及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沈阳薄板厂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鞍山钢铁公司的报告》(沈财国资字(1994)第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鞍山钢铁公司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沈阳市薄板厂。

  二、沈阳市薄板厂国有资产按一九九三年四月份会计报表数115223372元交接管理(其中:固定基金99868328元,流动基金9890990元,专用基金5464054元)。待国家进行清产核资时,再按统一规定调整帐目。

  三、兼并双方的有关财务、计划、劳动等指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其他相关法规更多 >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