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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博士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金政办发〔2008〕59号

发布日期:2008-11-18

执行日期:2008-11-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博士津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金华市博士津贴管理办法

  一、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的引进培养环境,激励创新创业,充分发挥高层次科技人才服务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在金华市区范围企事业等单位(包括浙江师范大学)工作的,可申请博士津贴。

  三、博士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按实列支。

  四、博士津贴分为基础津贴和科研津贴。基础津贴每人每月200元,科研津贴每人每月300元,每半年领取一次。

  五、博士津贴享受期限。基础津贴享受期限从领取《金华市人民政府博士津贴证》次月起。科研津贴从科技项目立项文件下达次月起,原则上与承担项目的计划实施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计划实施期限小于两年的,按实际实施期限计算,项目延期的,需提出延期申请;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的,交叉期间不作重复计算。

  六、博士津贴的申请和领取。在婺城区、金东区范围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金华市博士津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博士学位证书、劳动(聘用)合同等相关附件一并报市科技局;申请科研津贴的,需提供承担市级以上科技项目(限项目组成员排位前三名)的证明文件。在市直单位等工作的,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核,经公示后核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博士津贴证》。博士津贴享受人员凭津贴证到市科技局办理津贴领取手续。

  七、建立博士津贴享受人员年度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博士津贴享受人员的德才表现和项目实施情况。在婺城区、金东区范围工作的,由本人在每年12月底前填写《金华市博士津贴享受人员年度考核表》,经所在单位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科技局;在市直等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考核结果作为年度博士津贴发放和科技项目立项的依据。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博士津贴: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调离金华市区工作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已办理退休或提前内退手续的;

  (四)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因非不可抗力造成项目中止或未按计划完成的,取消科研津贴享受资格。

  十、建立博士津贴享受人员联系制度。市科技局应及时了解和帮助协调解决博士在科研、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不断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

  十一、鼓励博士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引导博士围绕我市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与企业合作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转化科研成果,解决影响我市主导产业发展的共性和关键技术难题。

  十二、博士所在单位要保障博士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条件从事科研等技术创新工作,努力创造工作、生活条件和环境,并及时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博士工作等有关情况。

  十三、博士承担科技项目的申报与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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