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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进[2008]53号

发布日期:2008-12-29

执行日期:2008-12-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1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大豆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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