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2-26
执行日期:2008-12-26
生效日期:1900-1-1
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根据总局国税发(2008)117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考虑到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迫,以及今后税控设备的售后维护服务,建议统一使用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WT118-S)。同时,为方便纳税人购买设备,嘉兴国税局已协商供货商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产品发至嘉兴,市局将收到产品后下发各县(市)局。需购置设备的企业,可由企业将款项汇至北京公司后,凭汇款底单到主管税务领取设备,并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
汇款信息:
户名: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四环支行
帐号:6180747510001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006室
公司电话:010-82883933-683
公司传真:010-82375803
联系人:陈茵
技术服务电话:010-62466669
(备注:1、纳税人请尽量用公司名称来汇款,如果不是以公司名称汇款,请注明公司名称。2、企业汇款后请将汇款复印件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一并传真到销售公司。3、税控盘WT118-S单价每台690元。)
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四、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
五、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六、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七、推行准备工作包括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税控系统安装、培训准备和技术支持等五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
税控系统企业端开票软件继续使用已有机动车开票软件运行环境。企业在开票前须购买税控盘,根据需要自愿购买传输盘,并前往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
(二)技术支持
1.税务总局将通过百望呼叫中心(服务电话010-62466669)向纳税人免费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
2.各厂商对税控盘/传输盘的售后支持服务,原则上参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的要求执行。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产品售后服务承诺:硬件产品3年内包换(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除外)。
八、对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及税控设备的购买请直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