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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个[2008]19号

发布日期:2008-12-22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从事船舶、航空运输取得国际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

  一、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按照每次从中国境内起运旅客、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总额,依照1.25%的计征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调整后的综合计征率为4.25%,其中营业税为3%,企业所得税为1.25%.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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