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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进[2009]3号

发布日期:2009-1-8

执行日期:2009-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省市来函来电,反映金表壳及零件的出口退税问题。为加强对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对金表壳及零件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91111000的“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91119000的“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

  二、对200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之间出口已申报退税的金表壳及零件,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内外销总量、货物运输方式、货款收付金额、纳税情况等是否合理进行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如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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