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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文  号:浙土资发〔2008〕30号

发布日期:2008-10-30

执行日期:2008-10-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

  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

  为切实搞好对各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考核验收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任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 )20 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的依据和条件

  (一)考核验收的依据

  考核验收的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20 号)等文件及经上级政府批复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内容。

  (二)申请验收的条件

  1.全面完成《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20 号)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2.全面完成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3.完成市对县(市、区)的考核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考核验收申请。

  二、考核验收方法

  通过“核、听、查、看、评”等形式对整合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和验收。

  核:将各市整合工作总结与实施方案进行核对,完成整合实施方案任务的予以实地验收,否则整改后验收。

  听: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有关矿山业主座谈会,了解整合工作的实际情况。

  查:全面查阅整合工作有关的矿区整合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注销与审批发证等有关资料。

  看:实地查看重点矿区实施整合的情况,随机抽查其他矿区的整合开采情况。

  评:考核验收组对浙政发(2007 )20 号及各市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重点整合任务、其他矿区整合工作的完成情况和组织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打分,评定验收等级。

  三、考核验收内容与评分标准

  (一)内容及分值设置

  根据浙政发(2007 )20 号文件的要求,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考核内容分主要目标、省重点整合任务、市县重点矿区整合和组织管理四个大项,15 个分项;各项工作以计分形式实行量化考核,分值设置突出浙政发(2007 )20 号文件所确定的主要目标和省重点整合任务的完成情况;具体内容及计分标准见附表,总分为100 分。

  (二)计分办法

  每项内容根据进展情况分别计分,全部完成的可得满分;没完成的部分按计分标准予以扣减,扣完为止;

  对超额完成实施方案所确定的整合任务的,按任务项的分值标准予以加分;

  各项得分的总和为全市的考核验收总分。

  四、考核验收等级设定及结果处理

  考核验收级别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综合评定得分达95 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 分(含)—95 分为合格,80 以下为不合格。

  对评定等级达到优秀、成绩突出的市,以及评定等级达到优秀、成绩突出并经市推荐的县(市、区),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授予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单位称号。对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其新设矿业权的审批;整改后予以复核,复核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该市一年内涉矿技改项目不得立项,并停止一年新设矿业权审批。

  五、考核验收组织分工与时间安排

  (一)考核验收组织分工

  各县(市、区)对各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考核验收的申请。

  市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组织考核验收,形成书面报告,报省人民政府。

  根据浙政发(2007)20 号文件的要求,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二)考核验收时间安排

  县(市、区)自查工作在2008 年10 月31 日前结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各市考核验收工作在2008 年11 月30 日前结束,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改委于2008 年12 月底前完成对各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考核验收(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六、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对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考核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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