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甬政办发〔2008〕181号
发布日期:2008-7-11
执行日期:2008-7-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了粮食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制订了详细的考核实施办法。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粮食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市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粮食生产的通知》(甬政发(2008)21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做好当前粮食生产各项工作,为全市的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做出新的贡献。同时调整和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各县(市)、区2008年度粮食生产总面积和总产量按省下达指标考核,早稻和机插面积按市下达指标考核。
二、早稻订单收购价格由每百斤75元调整为77元,价外补贴9元,合计86元。
三、水稻良种补贴按国家政策执行,即按农户实种面积,早稻每亩补贴10元、中晚稻每亩补贴15元。资金全部由国家和市财政负担。
四、严格按考核实施办法对粮食生产进行考核,择优推荐省级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2个,评选市级粮食生产先进县(市)、区2-3个,评选粮食生产先进乡镇10个、先进服务组织10个和优秀种粮大户20户。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粮食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生产责任制,确保粮食生产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维护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重视粮食生产。确保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增加粮食总产。
(二)加大投入力度。增加投入,落实扶持政策,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强化粮食生产能力建设。依法保护耕地,制止耕地抛荒,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质量管理,增强粮食生产能力。
(四)广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扩大先进技术应用。大力推广粮食作物优质高产品种和节本增产增收技术,开展粮食作物优质高产示范竞赛和万村示范活动。
(五)创新机制。进一步推进粮田规模经营,积极培育粮食生产(农机、植保、土肥)专业合作社,开展统一服务和代耕、代育、代种、代管、代收等社会化服务,提高经营水平。
三、考核标准和记分
(一)重视粮食生产,稳定粮食面积,提高粮食单产,增加粮食总产(25分)
1.稳定粮食面积,播种面积与前三年平均相比,每减1%,减5分,减幅大于3%取消粮食生产先进市、县评选资格。
2.完成省下达的粮食总产任务指标,计10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减1%,减1分。因台风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大幅度减产的,可酌情扣除因灾损失部分后测算,但损失数须经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3.水稻播种面积以前三年面积平均为基数,每增1%,加1分,共计5分;面积每减1%,扣2分。
4.水稻平均亩产与前三年平均数相比,增产1%至4%的,每1个百分点计2分;增长幅度5%以上的,计10分;减产的不计分。
(二)增加投入,落实扶持政策,强化农技推广体系建设(15分)
1.市、县本级地方财政当年用于支持粮食生产的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其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的,计5分。
2.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的,计5分;未及时到位的,按实际到位率计相应分值,推迟1个月仍未能足额到位的,不给分。
3.全面落实责任农技推广制度,建立农技推广专项资金的,计5分。
(三)依法保护耕地,制止耕地抛荒,提升标准农田质量,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粮食生产能力(15分)
1.全面落实基本农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管护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计3分;发生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植树造林和从事非农项目建设等破坏耕作层的,发生1起扣1分,直至扣完。
2.未发生全年性抛荒的,计3分。全年性抛荒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每增0.1%扣1分,直至扣完。超过1%或连片50亩以上抛荒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不合格。
3.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用道路、电网和灌溉等配套设施完善的,计3分;以村为单位,凡存在因农田水利设施及农用电网等基础设施不完善而影响粮食生产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直至扣完。
4.全面开展标准农田地力调查,做好分等定级,建立“沃土工程”示范点,计2分。
5.提高粮食生产机械装备水平,大力推广应用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粮食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计1分,每增0.2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0.2个百分点,扣1分,直止扣完。完成水稻机械化育插秧面积考核指标的,计2分。每增10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1.5分,每减10个百分点,减0.5分,直至扣完。
(四)广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大力推广粮食作物优质高产品种和节本增产增收技术,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竞赛和万村示范活动(20分)
1.广泛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县级至少有3个以上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示范方,开展百亩核心攻关、千亩展示示范、万亩辐射带动,计3分。
2.水稻主导品种覆盖率60%以上,计5分;不到60%的,每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完成单季晚稻“五改”技术、超级稻集成技术、水稻强化栽培技术、水稻免耕直播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重大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技术推广计划的,计5分;未完成的,按未完成项目数各扣1分。
4.市、县本级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竞赛活动的,计3分,未开展示范竞赛活动的,不给分。
5.全面落实水稻“万村优质高产示范”活动,凡水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行政村,都选择2户种粮水平高、接受能力强的农户作为水稻高产示范户,推广应用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计4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少1个村扣1分,直止扣完。
(五)积极培育粮食生产(农机、植保)专业合作社、服务组织,开展统一服务和代耕、代育、代种、代管、代收等社会化服务,提高经营水平(25分)
1.引导县和粮食主产乡镇建立粮食生产的专业合作社,覆盖面达到50%乡镇的,计10分,达不到50%的,每5个百分点扣1分;每新增1家专业合作社计1分,最多计5分。
2.农机服务组织开展农机作业面积占全县粮食播种面积20%以上的,计5分;达不到20%的,每4个百分点扣1分。
3.植保服务合作社,开展统防统治面积占全县粮食播种面积10%以上的,计5分,达不到,10%的,每2个百分点扣1分。
四、考核程序和奖惩
(一)考核程序
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实施办法逐项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总结材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2月5日前将自评总结材料报所在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对各县进行审核考评打分,并将考评结果连同市本级自评结果以市人民政府行文于12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同时,各市根据考评结果,择优推荐2个县(市、区)(舟山市推荐1个)参加全省粮食生产先进市、县评选。省政府考核小组由农业、财政、统计、粮食、国土、水利等省级有关部门组成,对各市、县进行考核,60分(含)以上为合格,并根据考核结果择优评选出2个粮食生产先进市和13个粮食生产先进县。12月底前省农业厅将考评结果报省政府。
(二)奖惩办法
1.对经考核被评为粮食生产先进的单位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2.对考核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省级所有先进评选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附件1:———县、市——— 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表
| 考核内容 | 完成情况 | 自评分数 | 考核分数 | ||||
| 类别 | 序号 | 内容 | 分值 | 计分标准 | |||
| 面积和产量(25分) | 1 | 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 播种面积与前三年相比,每减1%,减5分。 | 粮食播种面积 万亩,比前三年平均 %。 | |||
| 2 | 完成粮食总产任务指标 | 10 | 未完成任务的,每减1%,减1分。 | 粮食总产 万吨,比前三年平均 %。 | |||
| 3 | 努力扩大水稻播种面积 | 5 | 以前三年实际面积为基数,每增1%,加1分,共计5分。 | 水稻播种面积 万亩,比前三年平均 %。 | |||
| 4 | 提高水稻单产 | 10 | 水稻平均亩产与前三年平均数相比,增产1%至4%的,每1个百分点计2分;增产幅度达5%以上的,计10分;减产的不计分。 | 水稻平均单产 公斤,比前三年平均 %。 | |||
| 政策扶持与落况(15分) | 5 | 增加投入 | 5 | 市、县本级地方财政当年用于支持粮食生产的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其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 经常性财政比上年增长 %;扶持粮食生产本级地方财政投入 万元,比上年增长 %。 | ||
| 6 | 落实扶持政策,努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 5 | 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足额发放到位的,计5分;未及时到位的,按实际到位率计相应分值;推迟1个月仍未足额到位的,不给分。 | 9月30日前补贴资金到位 率 %,10月底补贴资金到位率 %。 | |||
| 7 | 强化农技推广体系建设 | 5 | 全面落实责任农技推广制度,建立农技推广专项资金的,计5分。 | 落实责任农技推广制度,安排农技推广专项资金 万元。 | |||
| 地保护与建设(15分) | 8 | 耕地保护 | 3 | 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和标准农田管理措施,计3分;发生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植树造林和从事非农项目建设的,发生1起扣1分,直至扣完。 | 基本农田与标准农田违法(章)案例 起; | ||
| 9 | 制止耕地抛荒 | 3 | 未发生全年性抛荒的,计3分。全年性抛荒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每超过0.1%扣1分,直至扣完。超过1%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考核不合格。 | 耕地全年性抛荒面积 亩,占耕地面积的 %; | |||
| 10 | 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 3 | 农用道路、电网和灌溉等配套设施完善的,计3分;以村为单位,凡存在因农田水利设施及农用电网等基础设施不完善而影响粮食生产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直至扣完; | 农田水利设施及农用电网等基础设施不完善而影响粮食生产的村个数 个; | |||
| 11 | 开展标准农田地力调查,实施“沃土工程” | 2 | 全面开展标准农田地力调查,做好分等定级,建立“沃土工程”示范点,计2分。 | 是否全面开展标准农田地力调查,建立“沃土工程”示范点(是、否)。 | |||
| 12 | 提高粮食生产机械装备水平 | 4 | 粮食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计1分,每增0.2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0.2个百分点,扣1分,直止扣完。完成水稻机械化育插秧面积考核指标的,计2分。每增10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1.5分,每减10个百分点,减0.5分,直至扣完。 | 粮食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 %,比上年提高 %;水稻机械化育插秧面积 万亩,比省考核指标增减 %。 | |||
| 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推广各项增产技术(20分) | 13 | 广泛开展水稻优质高产创建活动 | 3 | 县级至少有3个以上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示范方,开展百亩核心攻关、千亩展示示范、万亩辐射带动,计3分。 | 全面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 | ||
| 14 | 推广优良品种 | 5 | 水稻主导品种覆盖率60%以上,计5分;不到60%的,每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 水稻主导品种面积 万亩,覆盖率 %; | |||
| 15 | 推广主推技术 | 5 | 完成单季晚稻“五改”技术、超级稻集成技术、水稻强化栽培技术、水稻免耕直播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重大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等技术推广计划的,计5分;未完成的,按未完成项目数各扣1分。 | 主推技术推广应用情况,未完成计划的项目数 个。 | |||
| 16 | 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竞赛活动 | 3 | 市、县(市、区)本级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竞赛活动的,计3分,未开展示范竞赛活动的,不给分。 | 县、市本级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竞赛活动。 | |||
| 17 | 组织开展“万村优质高产示范”活动 | 4 | 全面落实水稻“万村优质高产示范”活动,凡水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行政村,都选择2户种粮水平高、接受能力强的农户作为水稻高产示范户,推广应用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计4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少1个村扣1分,直止扣完。 | 水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行政村中,未落实“万村优质高产示范”的村个数 个。 | |||
| 社会化服务(25分) | 18 | 积极培育粮食生产的专业合作社、 | 15 | 引导县和粮食主产乡镇建立粮食生产的专业合作社,覆盖面达到50%乡镇的,计10分,达不到50%的,每5个百分点扣1分;每新增1家专业合作社计1分,最多计5分。 | 全县粮食生产的专业合作社覆盖 乡镇,占 %;新增粮食生产的专业合作社 个; | ||
| 19 | 农机合作社开展农机服务 | 5 | 开展农机作业面积占全县粮食播种面积20%以上的,计5分;达不到20%的,每4个百分点扣1分。 | 农机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面积 万亩,占播种面积 %。 | |||
| 20 | 植保服务合作社开展统防统治 | 5 | 开展统防统治面积占全县粮食播种面积10%以上的,计5分,达不到,10%的,每2个百分点扣1分。 | 植保服务合作社开展统防统治 万亩,占播种面积 %。 | |||
| 合计 | |||||||
| 县(市、区) | 粮食播种面积(万亩) | 粮食总产(万吨) |
| 宁波市 | 212.8 | 79.4 |
| 江北区 | 8.6 | 3.6 |
| 北仑区 | 3.9 | 1.4 |
| 镇海区 | 6.8 | 2.9 |
| 鄞州区 | 40.1 | 17.9 |
| 余姚市 | 45.0 | 19.1 |
| 慈溪市 | 40.0 | 11.0 |
| 奉化市 | 19.3 | 7.2 |
| 象山县 | 23.0 | 8.2 |
| 宁海县 | 26.0 | 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