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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落实按质论价原则改进电煤计价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四川省物价局

文  号:川价发〔2008〕146号

发布日期:2008-7-28

执行日期:2008-7-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燃煤发电公司,四川省煤炭集团公司:

  我省现行电煤计价办法是在国家和省过去出台的电煤价格政策基础上形成的。近几年调整电煤价格时,质量扣款比例没有相应调整,没有体现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劣质低价的计价原则,不符合价格规律的要求,也不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为了遵循煤炭市场的经济规律,发挥价格杠杆作用,落实按质论价的计价原则,提高电煤质量,根据省政府《研究煤电生产供应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川府阅(2008)92号)精神,决定改进现行电煤计价办法。具体要求是:

  以省政府确定的现行电煤指导价为基价,根据原国家物价局1992年颁布的《最新煤炭出厂价格汇编》中发热量计价公式,计算确定5000大卡电煤的车板价,以此为合同基价,计算出每大卡煤炭单价,按质计价确定实际结算煤价。

  各发电公司和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本通知规定执行,积极组织电煤供应,努力提高煤炭质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2008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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