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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国内商标代理组织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4-6-1

执行日期:1994-6-1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一九九四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山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商标事务所,唐山、鞍山、常德、东营、贵阳、长沙、湛江市商标事务所,滨州、临沂、荷泽地区商标事务所代理国内商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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